樊崇义||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
樊崇义 河南内乡县人,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,北京师范大学特聘京师首席专家。兼任中国法学会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、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、中国监察学会理事、中国监狱学会顾问、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,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,司法部公正律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,国家检察官学院、国家行政学院、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,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。享有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。
樊崇义教授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诉讼制度、证据制度、司法制度研究,积极倡导刑事诉讼法哲学、诉讼认识论等基础理论研究,其中,樊崇义教授关于法律真实的研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理念、证据法学理念的现代转型。
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
文|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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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被告人卫某某涉嫌受贿一案,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初查。调查时发现卫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、2月20日先后到本单位纪委投案自首,交代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接受贿赂达413万元。市监察局于2018年8月3日对其采用留置措施。调查终结后,于2018年11月1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起诉书提出检察量刑建议,认为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7条、第385条之规定,涉嫌受贿罪,卫某某系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,对卫某某自首、坦白无异议,对其量刑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产生争议,一种意见认为无须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,也无需听取律师意见,可迳行直接适用刑法第67条之规定,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”根据此规定,直接量刑从轻或减轻处罚;另一种意见认为,刑诉法修正案已于2018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,既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了法典,该案应以修正案所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为依据,严格依法进行,从宽处罚。两种意见争执不下。
上述两种意见的争执焦点在于,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与自首坦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关系问题。笔者认为,这是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实践问题。传统的做法,当然是可以迳直按刑法第67条的规定给予量刑就可以了。但是刑诉法修正案公布之后,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建构起来。基于此,笔者认为不能迳直量刑,还是应当依照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规定,严肃认真地加以审理和从宽处罚,理由如下:
一是,认罪认罚从宽和自首、坦白之间,在量刑方面虽有重合和联系,但认罪认罚从宽应当是自首、坦白、认罪之外一个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。亦即在自首、坦白、从轻或减轻的基础上,应再给予适当从宽处罚。唯有此,才能真正地体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立法本意——激励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,才能真正促使其悔罪,实现重新做人的社会效果。
二是,就认罪认罚从宽的本意和内涵而言,它不仅仅有实体效果,更重要的效果在于它的程序价值。这一制度的建构的程序法意义,就在于它是以法律正当程序原理为根基,促使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认罪服判,心服口服,把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,构成一个完整完美的司法民主程序。因此,刑诉法修正案明确规定,要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,要充分告知其诉讼权利,尤其是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,还要有值班律师、法援律师的参与,还要进行量刑协商,签发具结书,更要控诉协商后,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书等。这些程序规定,充分显示诉讼民主,充分显示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权利的尊重,其程序的价值和效果是不可估量的。
三是,通过对案件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,达到刑事犯罪的60—70%以上案件的认罪服判,其社会效果更加显现,上访告状大幅度减少,上诉率、申诉率大幅度下降,一些地区甚至为零。可见独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社会意义。
总之,认罪认罚从宽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。从制度的定位,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的发展。即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抓手,将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、政策要求加以系统化、制度化,从实体处理和程序适用两方面,强化认罪认罚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效果,更好落实坦白从宽,全面贯彻宽严相济。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程序和处理机制,以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相统一。由此可见,我们要转变过去对自首、坦白的处理方法和程序,不能“从轻或减轻”,少判几年了之,要把“从宽”下判充分地体现在程序中,用程序正义确保实体正义,以达公正与效率的高度统一。